陕西人王某在南京打工,不幸被广西人邹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,邹某在交警队定责后不知所踪,王某住院费用花去近十万元,并且还有后续费用无力支付,经查,邹某驾驶的车辆的所有人为南京某租车公司,且扣车时间即将到期,王某委托律师向南京某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,根据民诉法之规定,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,遂申请我司为其保全提供担保。
我公司接到委托,认真审核案件,并且了解了事件的全过程,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,决定免费为其诉前保全提供担保,法院在接到当时人申请和我司的担保函后,迅速采取了保全措施,扣押了肇事车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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