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李某和南京陈某合伙做生意,约定李某投资2000万元,3年后若李某退出,陈某需以李某投资的150%回购李某的股份,李某不参与经营,期间陈某公司经营良好,但是却借经营身份,损害小股东李某的权益,李某到期要求退出,陈某拒不履行合约,无奈李某诉至法院,并向我司申请,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。
我司经过审核,认为李某的申请合理合法,由于李某人在外地,我司迅速出具担保函,并为李某交至管辖法院,得到法院认可后为李某垫付了保全费。
通过我司的高效工作,法院迅速下达裁定书,裁定保全被告3300万元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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